(2017)鲁1002执7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均朋与李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均朋,李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均朋,男,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虎山社区。被执行人李秀芳,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柳林社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3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275100元、案件受理费2713元、鉴定费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一、依法通过征信系统将被执行人李秀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证券等机构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综上,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002执7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