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钟凡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凡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3刑初153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凡,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凡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他人隐私,于2017年7月3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志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6日22时许,身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两江壹号”养生休闲会所经理的被告人钟凡,在彭水县汉葭街道外河坝迎宾大道的“两江壹号”的养生休闲会所,以洗澡的名义介绍周某某、李某1分别与邓某某、李某2在会所8910房间和1010房间实施卖淫活动。2017年4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钟凡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皇室波尔堡网吧”被彭水县公安局抓获,钟凡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凡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1、周某某、邓某某、李某2、刘某1、张某某、刘某2、李某3、赵某、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常住人口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钟凡的供述及辩解在卷证实,足已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凡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钟凡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好,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钟凡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凡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冉隆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建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