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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3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洪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洪永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961号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宝桐路1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60886353L。法定代表人:罗茂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永强,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永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2440元,由原告重庆捌拾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