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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1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171号之一申请人:刘磊,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王坤华,男,1976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执行人:杨艳,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刘磊与王坤华、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案件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该案作终结本次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峰审判员 胡 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文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