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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1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郑宜兵、黄进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宜兵,黄进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231号申请人执行人:郑宜兵,男,1988年4月20日生,汉族,务工,住上饶市,被执行人:黄进龙,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饶市信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民一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358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4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3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两部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1执2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李沁泽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江雨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