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民初4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樊福仓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福仓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107号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加征,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系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吉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系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吉信用社副主任。被告:樊福仓,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樊福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元,由原告渭南市临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云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校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