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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豆建兵与苗千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豆建兵,苗千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54号申请执行人豆建兵,男,1975年1月6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苗千里,男,1986年10月10日生,汉族,泽州县下村镇人,农民,现住本村。豆建兵与苗千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46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苗千里于2016年11月23日前偿还原告豆建兵借款20000元,余款20050元于2017年1月23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苗千里减半负担400元。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豆建兵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苗千里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在自动履行期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在各银行无存款、无证劵、无车辆。现本院对其银行账户已予以冻结,并对被执行人豆建兵依法采取了拘留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应付执行款20450元,执行费207元,共计20657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涛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