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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执35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成国、王旭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成国,王旭林,王艺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35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成国,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刘星辰、吴联对,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旭林,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现住福州市,被执行人:王艺彬,男,198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现住福州市,申请执行人林成国与被执行人王旭林、王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02民初462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林成国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194000元(2016年1月1日前结欠利息为50000元,2016年1月1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暂计至2016年9月30日为144000元,实际应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准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律师费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7692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1月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王旭林名下登记有宝马牌车辆一部、被执行人王艺彬名下登记有福克斯车辆一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2日查封了上述车辆,但因机动车流动性大,本院暂未扣押到上述车辆;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书面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供了财产线索,但暂无法核实。因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执行员  黄 雄执行员  林祖泰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陈 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