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宗辉与韩胜、张嘉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辉,韩胜,张嘉诚,江门市蓬江区宏玺快运服务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701号原告:陈宗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委托代理人:刘玉招、赵青云,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告:张嘉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被告:江门市蓬江区宏玺快运服务部,住所地江门市。经营者:钱艳丽,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辉诉被告韩胜、张嘉诚、江门市蓬江区宏玺快运服务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陈宗辉负责交纳。审 判 长 梁 伟 宁人民陪审员 吴 国 伟人民陪审员 黄 惠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王金玲书记员赵样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