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杜智刚与丁志豪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智刚,丁志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0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杜智刚,男,汉族,1989年7月28日生,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执行人:丁志豪,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生,住宿迁市宿城区。申请执行人杜智刚与被执行人丁志豪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审判长 朱 洋审判员 刘金星审判员 王新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彭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