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3执10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吴运光、李金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运光,李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0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运光,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打工,住江西省乐平市。被执行人:李金花,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打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吴运光与李金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金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金花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4178.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李金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金花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