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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孔德荣申请执行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荣,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孔德荣,男,1973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统一社会代码9152000076607859XX,住所地,盘县柏果镇联营村麦子沟。代表人李淑平,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投资人。孔德荣申请执行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孔德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盘县柏果镇麦子沟煤矿支付孔德荣货款50957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48元。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749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原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5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支克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甘琦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