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国强朱伟雄与雷国杰朱玉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强,朱伟雄,雷国杰,朱玉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2317号原告朱国强,男,汉族,1956年2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朱伟雄,男,汉族,1960年6月5日出生,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游珊珊,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苏科,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雷国杰,男,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正阳县,被告朱玉珍,女,汉族,1936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引福,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堃,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朱国强、朱伟雄诉被告雷国杰、朱玉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强、朱伟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承担25元。审 判 长 阳云其人民陪审员 刘俊星人民陪审员 唐振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