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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3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倩与被执行人王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倩,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3325号申请执行人郭倩,女,1983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王强,男,198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郭倩与王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王强生活困难,申请执行人郭倩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王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