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某与侯某、梦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某,侯某,梦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申1号原审原告:魏某,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审被告:侯某,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审被告:梦某,女,199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审原告魏某与原审被告侯某、梦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内0422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扈成军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人民陪审员 秀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敏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