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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2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曹家运、戴奋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家运,戴奋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23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家运,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钟振辉,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奋发,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3397号申请执行人曹家运与被执行人戴奋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债务159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股权及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戴奋发名下址于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20号503室房产、址于漳州开发区南滨大道286号嘉元亿景海岸E7幢46号房产、址于沙县府北路东6幢303室房产等三处房产,并冻结被执行人戴奋发名下厦门市戴比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60%股权和福建省将乐县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本案已扣划被执行人戴奋发银行存款1276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明辉审 判 员 林伟斌审 判 员 林旺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林秋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