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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某、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2执异1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周某。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受理了异议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某分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即某分公司的起诉行为已实际导致鄂劳人仲裁字[2014]XX号仲裁裁决未生效。某分公司与周某于2015年1月13日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在仲裁裁决未生效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且双方亦已实际履行。周某再次对原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无事实依据,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驳回周某的执行申请。异议人周某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本院(2017)鄂0112执XX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2017)鄂0112执XX号执行通知书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查,异议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23日作出了鄂劳人仲裁字[2014]XX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裁决某公司需支付周某各项经济补偿金共计185931元;确认XX人字(2008)XX号文件决定的内容有效,恢复执行该文件的特别约定,某公司按周某原岗级补办3年来未办理的岗级调档工作。某分公司因不服该裁决内容于2014年6月16日起诉至本院,2015年1月13日某公司与周某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周某放弃之前劳动人事仲裁阶段的所有仲裁请求并承诺不要求也不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述鄂劳人仲裁字[XX]XX号仲裁裁决,放弃该裁决所确认的全部裁决内容;某分公司撤回向本院的起诉,双方终止就本次劳动纠纷进行的法律程序;某分公司一次性补偿周某各类费用共计65408元;某分公司承诺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方面的有关法律和劳动合同内容。当天某分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且已按协议支付了65408元补偿费用。2017年1月24日异议人周某向本院申请执行鄂劳人仲裁[2014]XX号仲裁裁决书相关事项。本院认为,异议人周某与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虽经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鄂劳人仲裁字[2014]XX号仲裁裁决,但在某分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本院审理阶段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中约定,周某放弃之前劳动人事仲裁阶段的所有仲裁请求并承诺不要求也不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述裁决,放弃该裁决所确认的全部裁决内容。异议人周某在协议中已经自愿处分了其权利,放弃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现异议人周某申请执行该裁决书,违背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裁定驳回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周某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唐萍芳人民陪审员  陈启芳人民陪审员  曾 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艺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