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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6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屠桂霞与刘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桂霞,刘邓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638号原告:屠桂霞,女,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刘邓,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屠桂霞诉被告刘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屠桂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屠桂霞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芸芸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莫永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