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毛招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国,毛招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02民初2858号原告:陈建国,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代理人:石明辉,咸宁高新区横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招辉,男,汉族,1977年8月16日出生,湖北省咸宁市人,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系鄂L×××××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所有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咸宁中心支公司),系鄂L×××××号小型轿车承保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号。负责人:戢运忠,平安财险咸宁中心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雄,平安财险咸宁中心支公司员工。原告陈建国诉被告毛招辉、平安财险咸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建国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建国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建国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