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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付艳诉代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付艳,代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864号原告:朱付艳。被告:代军。原告朱付艳诉被告代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朱付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朱付艳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