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朱付艳诉代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付艳,代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3864号原告:朱付艳。被告:代军。原告朱付艳诉被告代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朱付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朱付艳负担。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 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