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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财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李艳玲、陈尚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艳玲,陈尚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162号申请人李艳玲,女,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陈尚成,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陈尚成驾驶黑E×××××号长城轿货车。申请人以姜波单独所有的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22号东城领秀D-39号楼2单元801室(庆房权龙凤区字第DQ073661号,原产权证号NA770327,建筑面积108.32㎡)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共计1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陈尚成驾驶黑E×××××号长城轿货车予以查封;二、依法对担保人姜波单独所有的大庆市龙凤区龙腾路22号东城领秀D-39号楼2单元801室(庆房权龙凤区字第DQ073661号,原产权证号NA770327,建筑面积108.32㎡)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17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东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雪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