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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院上支行与代会云、孙香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院上支行,代会云,孙香连,耿仁喜,代进良,耿丙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4079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院上支行,住址莱西市院上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5164025271W。负责人:马飞,职务行长。被告:代会云,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孙香连,女,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耿仁喜,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代进良,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耿丙远,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院上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院上支行负担。审判员  孙增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逄淑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