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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4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4217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4217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891849616。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钱,该公司员工。被告:唐敏,男,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295号。负责人:曹艳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雨,该公司员工。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