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葛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刘某某,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881号之一申请人:葛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左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葛某某诉刘某某、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葛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左某某的银行存款15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葛某某以长堎镇长堎大道1616号31栋2单元202室房屋一套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某某、左某某银行存款150000元或���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被申请人刘某某、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明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