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无锡东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羽和塑料制品厂、钱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东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羽和塑料制品厂,钱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538号申请执行人无锡东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13721917A。法定代表人:唐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锡市羽和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组织机构代码71492144-2。投资人:钱建军。被执行人钱建军,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无锡东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羽和塑料制品厂、钱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东蔚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6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华明代理审判员 尤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柳飞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