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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姚四军收缴罚金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2执320号被执行人姚四军,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湖南省临湘市人,汉族,住临湘市。本院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的对被执行人姚四军收缴罚金执行一案,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四查”后,发现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82执32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仁祥审判员  李星云审判员  敖学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