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3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秦柱秋、区红霞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柱秋,区红霞,广东省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34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柱秋,男,194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人民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二路***号。法定代表人:庄建,院长。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区红霞,女,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再审申请人秦柱秋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柱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承担20%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病情已经较为危急,然而因为患儿家属未带足押金,广东省人民医院未及时安排其入PICU,说明医方的管理制度不够人性化和合理化,并因此可能导致一定程度上延误诊治”,而一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承担20%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患儿为第三次来院治疗,结合当时患儿的身体状况,留院观察以防患儿病情进一步恶化更为稳妥,因此医院在此方面存在一定过错。……被告虽然解释称护理记录中所写的是笔误,应以门诊病历的时间为准,但足以显示被告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两者依据不同,即被申请人在上述两项均有过错,因此至少应承担两项赔偿责任。二、因未带足押金被拒之ICU门外,致使重症患儿未能及时抢救,人命关天,仅判决被申请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太轻。三、患儿连续四天反复发烧,被申请人四名急诊医生均未能对症治疗,直到死后经化验及送中山医做解剖才确诊为化脓性脑膜炎,被申请人整个过程肯定存在漏诊误诊,医生护士肯定有过错。四、患儿死亡前做腰椎穿刺是否合适值得怀疑,穿刺很可能是加速患儿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五、二审时只有审判长一人,既无其他法官,又无陪审员,且审判长曾叫申请人及律师退庭,说要与被申请人代理律师单独谈话,这些做法是否合适?六、患儿12:11进入急诊室的时间是不能成立的,这应是进入儿童ICU的时间,进入急诊室的时间肯定在11点之前,病历上12:11的时间是后来加上去的。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改判被申请人除承担20%赔偿责任外,增加60%赔偿责任。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广东省人民医院对患儿秦梅的死亡是否有责任及责任比例是多少。患儿秦梅于2012年1月2日21∶10分宣布死亡。死亡诊断:感染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中枢神经系统感染。2012年2月10日,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患儿行尸检鉴定,出具中大法鉴中心[2012]病鉴字第B70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秦梅符合因患有化脓性脑膜炎致急性中枢神经功能衰竭而死亡。一审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一审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该所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粤南[2013]临证字第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写明:“综合所述,根据现有资料,分析认为,由于医方在患儿因高热不退多次就诊,尤其是2012年1月1日第三次复诊时,患儿仍高热且有神萎、呻吟等症状时,医方未及时予留观或收入院致未能及时发现患儿病情急剧变化。及时给予治疗,一定程度上延误诊治。据此认为医方存在的过错与患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由于患儿在入院前的多次复诊中,除有高热不退症状外,血常规化验无明显异常,患儿无神经系统的相关表现,在门诊要确诊有一定难度,且病情发展快、凶猛,分析认为患儿病情的严重性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医方存在的过错在患儿死亡的损害后果中属轻微因素,过错比例为1-20%。”该鉴定意见书经双方质证,双方均未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提出异议,鉴定专家亦出庭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答疑。一审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其他证据综合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在患儿第三次来院治疗时未留院观察存在一定过错,病历纪录的就诊时间与护理纪录单显示的置管时间存在矛盾表明被申请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但考虑到患儿病情的严重性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故酌定被申请人的责任比例为20%。双方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证据,患儿×××链球菌感染的临床表现不典型,病情发展迅猛凶险是其死亡的根本原因;据秦柱秋、区红霞陈述,2012年1月1日当晚患儿表现烦躁不安,己提示其病情加重,家属当时未能有所警觉,及时将患儿送至医院急诊,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延误诊治,患儿的监护人存在一定的看护过失;在一审判决所述医方过错外,另指出医方因家属未带足押金,未及时安排患儿入PICU可能导致一定程度上延误诊治。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的上诉主张均缺乏足够理据,一审判决划分责任比例恰当,应予维持。根据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综合双方当事人一、二审的举证情况,在患儿病情发展迅猛凶险是其死亡根本原因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根据该规定,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申请人认为二审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综上,秦柱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柱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赖尚斌审 判 员 谭 甄审 判 员 何曲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罗伟恒书 记 员 钟镜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