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金龙等与陈文书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龙,王明,陈文书,佟汉成,代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581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龙,男,汉族,住抚松县。申请执行人王明,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陈文书,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佟汉成,男,汉族,住抚松县。被执行人代金友,男,汉族,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金龙、王明与被执行人陈文书、佟汉成、代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执行人陈文书、佟汉成、代金友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张立宝代理审判员 赵延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