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姚欢乐与唐旭、唐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欢乐,唐旭,唐祥光,李凤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650号原告:姚欢乐,男,198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唐旭,男,199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唐祥光,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李凤侠,女,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原告姚欢乐与被告唐旭、唐祥光、李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姚欢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欢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欢乐负担。审判员 徐爱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 玉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