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天津港保税区天保海陆货运有限公司与张英杰、郭光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港保税区天保海陆货运有限公司,张英杰,郭光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58号原告:天津港保税区天保海陆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五路31号330室。法定代表人:王永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英杰,男,汉族,住山西省昔阳县,其他不详。被告:郭光康,男,汉族,住山西省文水县,其他不详。原告天津港保税区天保海陆货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英杰、被告郭光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港保税区天保海陆货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8元,由原告天津港保税区天保海陆货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