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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行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新锁与大荔县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新锁,大荔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行终4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新锁,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荔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府门***号。法定代表人:翟玉宝,大荔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栋,大荔县住建局招商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国胜,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新锁因诉被上诉人大荔县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行初20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崔新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玉珍代理审判员  王 鑫代理审判员  温永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晏晓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