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行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新锁与大荔县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新锁,大荔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行终4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新锁,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荔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大荔县府门***号。法定代表人:翟玉宝,大荔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栋,大荔县住建局招商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国胜,陕西高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崔新锁因诉被上诉人大荔县人民政府拆除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行初20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崔新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玉珍代理审判员 王 鑫代理审判员 温永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晏晓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