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22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郑林武与河南瑞光创意印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林武,河南瑞光创意印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3371号原告:郑林武,男,生于1984年11月21日,汉族。被告:河南瑞光创意印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人民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9525123-1。负责人:张歌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林武与被告河南瑞光创意印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郑林武不服中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牟劳人仲裁字(2016)第2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豫0122民初3371号。经查,被告河南瑞光创意印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亦不服中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牟劳人仲裁字(2016)第28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6)豫0122民初3278号。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将本案并入(2016)豫0122民初3278号案件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0122民初3371号原告郑林武诉被告河南瑞光创意印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入(2016)豫0122民初3278号原告河南瑞光创意印刷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林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并审理。审 判 长  孙彦伟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书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