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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佳会与于海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会,于海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22民初1086号原告:刘佳会,男,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被告:于海洋,男,1985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农安县、(缺席)。原告刘佳会与被告于海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佳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海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佳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房尾款558,900.00元。事实及理由:被告于海洋于2012年购买原告刘佳会位于农安县隆达丽景世纪城大街84、85、86号门市房,欠尾款558,900.00元整,此款双方口头约定2年内即2014年还清,但被告一直未履行约定,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9月3日重新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来院。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欠条一张,因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海洋于2012年购买原告刘佳会位于农安县隆达丽景世纪城大街84、85、86号门市房,尚欠楼款558,900.00元整。此款双方口头约定2年内即2014年还清,被告一直未履行约定,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6年9月3日就上述欠款重新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本院认为,刘佳会与于海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于海洋应当依约给付原告刘佳会所欠楼款。综上所述,刘佳会要求于海洋向原告支付购房欠款558,9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海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佳会支付欠款558,9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9.00元及邮寄费120元由被告于海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明江人民陪审员  孟 灵人民陪审员  于守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孟龙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