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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武汉科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与湖北汇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科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湖北汇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3219号原告:武汉科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古田帝园1栋2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彭晓芮,总经理。被告:湖北汇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文峰路13号塞纳左岸20号楼20幢2单元3层302号。法定代表人黄成义,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武汉科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汇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科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科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科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由原告武汉科泓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彭华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梦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