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103-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蒋丰来,男。解除保全申请人:蒋天瑞,女。被申请人:王乐,男。解除保全申请人蒋丰来、蒋天瑞与被申请人王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豫1324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王乐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二、查封担保人蒋永义、雷静共同共有的位于南阳市高新区麒麟路35号11幢1单元301室房屋(房权证号:宛市字第××号)一套,期限至2018年7月31日。蒋丰来、蒋天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丰来、蒋天瑞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乐驾驶的豫R×××××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王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香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 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