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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洋与大庆职业学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大庆职业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刘洋。被执行人大庆职业学院。法定代表人王志恒。担保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康弘实业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康弘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大庆职业学院提供担保,保证被执行人大庆职业学院于2017年7月1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2184元(包括欠款本金66116元、判项利息141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025元、案件受理费1453元)并承担执行费983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付,本院依法从担保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康弘实业有限公司账户扣划73167元,支付给申请人72184元,另有983元交付执行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2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化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