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启凤与北京丰元恒基投资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凤,北京丰元恒基投资管理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1658号原告:王启凤,女,汉族,1969年6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军,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被告:北京丰元恒基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号院**号楼*层****室。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原告王启凤与被告北京丰元恒基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启凤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启凤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原告王启凤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王启凤1750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臧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