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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启凤与北京丰元恒基投资管理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凤,北京丰元恒基投资管理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1658号原告:王启凤,女,汉族,1969年6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立军,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被告:北京丰元恒基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号院**号楼*层****室。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原告王启凤与被告北京丰元恒基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启凤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启凤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5元,由原告王启凤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王启凤1750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臧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