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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北京永邦安业家具城与北京市 延庆区康庄镇小丰营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邦安业家具城,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小丰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404号原告:北京永邦安业家具城,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经营者:哈立军。实际经营者:谢留永,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小丰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小丰营村。负责人:崔全利,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邦安业家具城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康庄镇小丰营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永邦安业家具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邦安业家具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永邦安业家具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