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秦九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九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刑初738号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九林,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林州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逮捕。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林检公诉刑诉[2017]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九林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国军出庭支持公诉,秦九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日22时30分许,在林州市兴林路,被告人秦九林酒后驾驶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刑警队门前路段处时,被林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对秦九林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从秦九林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19mg/l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九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宋某、李某的证言、血醇检验报告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告人秦九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秦九林的供述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九林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秦九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秦九林庭审中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九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高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