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盘水市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水市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3090号原告:六盘水市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69750390XN,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双水开发区钟山东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北侧地楼。法定代表人:罗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忠(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199910537680。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忠苏(特别授权代理),贵州忠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611814246。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91855256,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16号。法定代表人:张河川,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六盘水市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六盘水市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盘水市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该纠纷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盘水市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77.00元,由原告六盘水市久翔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德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肖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