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4执11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炎甫、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炎甫,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1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炎甫,男,195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辛冲村。法定代表人曹梁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16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武汉)物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O二O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