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终1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1853包存友与徐荣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荣富,包存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18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荣富,男,197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包存友,男,196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兴化市。上诉人徐荣富因与被上诉人包存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6)苏1281民初9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徐荣富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其收到法院催缴通知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荣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继元审判员 刘春生审判员 李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