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督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晓斌、丁杰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斌,丁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1087民督20号申请人:李晓斌,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申请人:丁杰,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申请人李晓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晓斌称,被申请人丁杰于2017年7月2日因资金周转向申请人李晓斌借款115000元,并立下借据一张。后经催讨无果。申请人李晓斌现要求被申请人丁杰偿还借款11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丁杰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晓斌115000元。申请费867元,由被申请人丁杰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政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启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