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禹城市盛达塑料厂与山东麦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麦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46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禹城市盛达塑料厂。被申请人:山东麦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4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麦琪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孝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窦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