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5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方文耀与黄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文耀,黄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5606号原告方文耀,男,199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苏余,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晨,男,1986年12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文耀诉被告黄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文耀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倪军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