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怀正与李兴前、陈西元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正,李兴前,陈西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李怀正,男,生于1963年4月9日,住民勤县。被执行人:李兴前,男,生于1973年5月20日,住民勤县。被执行人:陈西元,男,生于1971年4月22日,住民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怀正与被执行人李兴前、陈西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怀正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甘0621执10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中文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人民陪审员 马兴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唐宝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