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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01

案件名称

李兵兵与李传功、方春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兵,李传功,方春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478号原告:李兵兵,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住淮阳县新站镇新站行政村新站村116号。被告:李传功,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住住周口市川汇区五一南路运输公司家属院17号楼2单元302室。被告:方春婷,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住住周口市川汇区五一南路运输公司家属院17号楼2单元302室。原告李兵兵与被告李传功、方春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案情复杂,且被告李传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郑卫东审 判 员  刘立民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