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01
案件名称
李兵兵与李传功、方春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兵,李传功,方春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2478号原告:李兵兵,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住淮阳县新站镇新站行政村新站村116号。被告:李传功,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住住周口市川汇区五一南路运输公司家属院17号楼2单元302室。被告:方春婷,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住住周口市川汇区五一南路运输公司家属院17号楼2单元302室。原告李兵兵与被告李传功、方春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案情复杂,且被告李传功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郑卫东审 判 员 刘立民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姚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