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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詹才提与何国光、冯建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才提,何国光,冯建峰,刘文武,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874号原告詹才提,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被告何国光,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被告冯建峰,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被告刘文武,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16592892R)。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龙腾大道(辛冲财政所)。被告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767849157J)。住所地:罗山县新区龙池大道与灵山大道交汇处西北角。原告詹才提与被告何国光、被告冯建峰、被告刘文武、被告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罗山县金诚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詹才提送达了缴费通知书,但原告至今仍未缴纳诉讼费,且未办理缓交、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彭先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