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江苏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时建来、时童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时建来,时童,潘志祥,蒋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04执50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时建来。被执行人时童。被执行人潘志祥。被执行人蒋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时建来、时童、潘志祥、蒋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时建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苏大北农水产科技有限公司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04执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审判员 周海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学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