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民初7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与童桢、宋军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童桢,宋军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72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负责人:张希强。。委托代理人:甘林。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宏。律师,一般授权。被告:童桢。被告:宋军璋。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与被告童桢、宋军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丽萍 关注公众号“”